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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来源:华远软件首页 | 发布时间:2013/8/28 | 浏览次数:

    摘要: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门法律文件。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等,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 现状 分析

物流业是运输、仓储、装卸、加工、配送、信息等行业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今全球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
现代物流是一个高度集成的行业,物流法规也必须体现其专门化和系统化。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物流已从传统的仓储和运输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现代物流管理的典型特征就是物流的系统化,即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建立物流系统。因此,只有从系统化的角度加强物流立法,才能充分发挥整个物流系统的高效率。
  然而,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物流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从微观上降低物流成本,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单个企业之间的物流竞争,已逐步转向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企业供需关系包括了从战略层到作业层的全方位合作,这种供需联系的日益密切,也迫切需要有一整套适应这种变革的法规体系,以调整行为主体之间这种新型的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一席之地。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等,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虽然现有的各类物流法规,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基本经济秩序,但还存在着下述问题:
1、物流业市场准入制度缺失。市场准入制度缺失问题是法规缺位现象的突出问题。它具有消极性,当且仅当市场失灵,补贴、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不能实现或有效实现政策目的时,才可运用的一种微观规制手段。但是在市场准入实践中,设定的目标往往偏离效率与公正,表现为:一方面大量不具备法定条件商事主体没有获得准入许可就直接进入物流规制市场;另一方面,因市场准入规制欠缺,我国物流业存在准入设定者、执法者与被规制者 “三位一体”的情况,导致法律的权利制衡流于形式。
2、物流标准化制度与物流统计制度的缺失。我国对于物流装载标准、计量标准等没有法律规定,也没形成统一的标准制度体系,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之中,产生了协调配套性差,商品信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等一些重要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投入实施,仍不足以解决我国物流标准化基础薄弱、物流统计核算制度立法滞后问题,导致各地域间的协调运作机制成为阻碍现代物流发展。
  3、物流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某些物流方面的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下来的,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4、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5、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6、立法者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相互冲突,导致物流高成本产生。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地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此造成部门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足。立法者的部门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价值,毫无系统效应可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部门特征、地域性太强,各地区、各行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割据一方的格局,还有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冲击,无疑会加大物流成本,严重阻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再看看我国食品运输物流安全方面。《食品卫生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农产品产后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只制定了市场准入准则、标签条例、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取样检测方法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却没有规定食品在运输流通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整个物流链条中的安全管理。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这便成了“食品物流安全”概念意识不强。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制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流通安全政策、法规的机构有四家: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总局、交通部、铁道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四个机构相互独立,制定出的食品物流安全政策和法规也具有独立性,这就必然导致了政策和法规的不统一和不一致性,进而导致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操作规范的多重性。
随着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客观经济环境的逐步成熟,必须在研究制定促进和保护我国物流行业顺利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同时,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与市场机制、自由化贸易配套的法律制度。
1、理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的逻辑脉络。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并非像民法、商法、经济法那样相对独立。涉及物流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包括民法部门中的部分原则与内容,如调整平行主体之间财产权利、契约关系的合同法、财产法,也可能涉及商法与经济法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如对各种外部交易行为进行普遍规范的票据法、保险法。因此,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联系紧密的不同单项法律法规既发挥着不同作用,又相互影响。
2、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规体系。在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中,要在对现行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规,以保证我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还必须调整和优化政府目前的政策取向,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技术装备更新、物流项目土地使用、物流服务及运输价格、工商登记管理等方面制定有利于物流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3、切合物流行业发展的特点,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如何用系统化的思想,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以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中的重要课题。特别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系统化程度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建立起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物流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制定系统的物流法规体系。
4、拓宽物流市场准入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可促进我国现行物流业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物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放宽对外资或内资有实力物流企业的引进,进而加强我国物流企业的竞争,促使其主动进行改革、联合、兼并等资产重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格局,逐步实现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然后做强做大,进而带动整个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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